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04-28 00:38:20] 来源:http://www.daertutu.com 制度职责 阅读:9376次
概要:都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灭火的义务。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第七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处室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第八条保卫处消防岗位人员,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处室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第三章各处室职责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机关和各处室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处室主要领导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应明确一名副职为消防责任人,确定一名科级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第十一条各处室要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二条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一支不少于8人的义务消防组织,学生班、车间、班组设2-3名义务消防安全员。第十三条要经常对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教工、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达到"四懂"、"四会"(四懂:懂火灾的危险
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http://www.daertutu.com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群众财产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或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投入”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分级管理责任制。学校和各处室要逐步加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投入。
第四条消防安全是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处室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预算,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五条各处室和个人都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
第七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处室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
第八条保卫处消防岗位人员,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处室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章各处室职责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机关和各处室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处室主要领导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应明确一名副职为消防责任人,确定一名科级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各处室要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一支不少于8人的义务消防组织,学生班、车间、班组设2-3名义务消防安全员。
第十三条要经常对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教工、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达到"四懂"、"四会"(四懂: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知识。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报警,会组织逃生)。
第十四条经常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消防和保卫部门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对所辖重要部位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资,保证本单位的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七条协助消防、保卫部门处理火警事故,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八条积极完成消防、保卫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消防工作任务。
第四章学校保卫处职责
第十九条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对各处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负责学校教学楼消防安全监控室的值班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处置,负责消防安全监控室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帮助各处室对义务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员进行消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四条建立防火档案,明确学校防火的重点部位,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构调查火灾、火警事故。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各处室或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一)对消防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的;
(二)发现放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三)积极扑救火灾,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对消防工作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的;
(五)在消防工作方面取得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学校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擅离职守或违章作业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的;
(三)对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经指出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此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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